先看一个案例:
被告人王某,南京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塔吊现场负责人。
案情:被告人王某接受南京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工作安排,负责浦口区大桥北路某项目工地的塔吊现场管理。年某日下午,王某安排无司索资质的工人张某某将氧气瓶和乙炔瓶捆绑在小推车上,并使用塔吊吊运,吊运过程中小推车上的氧气瓶坠落,砸中塔吊下方的钢筋工杨某某,致被害人杨某某当场死亡。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认定:被告人王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有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气瓶吊运,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