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的4月22日,城乡和住建部的“政策发布”内容吓坏了总监理工程师:有13名人员受到处罚,其中总监理工程师7人,项目经理6人,均是由于不同时期的安全责任事故。同时公布了1家监理企业和1家施工企业。
总监理工程师最低的停止执业3个月,最严重的事故:发生模板支架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万元,总监理工程师被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不得让人出了一身冷汗,这些总监理工程师也是人,需要养家糊口,这一吊销执业证,经济来源也许会受到损失,但是事故发生了,已成了无法更改的事实。
具体处罚如下图。
具体处罚结果安全责任事故可以是说悬在总监理工程师脖子上的一把剑,不知道啥时间会落下来,让人受伤。虽然有些人叫屈,有些人喊冤,但是已经是从法规和规范上给予确定下来了,作为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工程师也只能执行,在工作中祈祷平安无事。
今天我们就说说履行法定的安全责任的由来和对策吧。
1、法定职责的由来
1.1《建筑法》的规定
建设工程的大法就是《建筑法》了,于年11月1日通过,经历过年4月22日、年4月23日两次修改,均未涉及对工程监理的内容,现在看看对工程监理的描述: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由此可以看出:《建筑法》只规定了监理对质量、工期和投资的监督权,后续修正的《建筑法》,其内容都没有规定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2《条例》的规定。
年11月24日发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其中第三章中第十四条的第三款作了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这是法规对监理安全责任的明确要求。该法第五章的《监督管理》中第五十七条详细规定了对监理安全责任的处罚和赔偿内容: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监理的安全责任被法定了,监理只有按照要求执行。但是,当时监理行业有不同的声音,认为监理不应该承担安全责任:
首先是安全费用的问题,业主愿意不愿出和施工单位愿意不愿意花;
其次监理仅是一个服务业,社会对监理的认知度也仅限于“三控”的水平,没有执法权和处罚权,无法承担安全责任,如果需要安全责任,就应该重大监理的提取标准。
实际上,监理费由于行业的无序竞争,出现不良现象:人员不到位,提高服务不到位而不受业主的认可。
1.3《意见》的规定。
既然法规进行了规定,各方必须执行。根据社会实践,为了统一执行标准,年10月16日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出台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号),提出监理安全责任的四条意见: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
该意见提供了监理的安全工作内容,对监理安全工作具有指导性,是监理安全工作的依据文件,为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安全工作指明了方向。该意见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规定》:
(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同时规定: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1.4《监理规范》规定
年的GB/T《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为了和法规等相对应,按照原规范“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的内容,进行增补“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由以上法律、法规、意见和规范不难看出,监理安全责任是“有法可依”的,监理单位和人员只有“有法必依”,做到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严格执行监理程序,才能够有效规避监理的安全责任,保证现场施工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2、如何履行法定职责的对策
根据公布的这7起处罚案例,主要处罚事由:
建督罚字〔〕18号: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现场监督不到位,未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理责任。
建督罚字〔〕19号: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督罚字〔〕20号: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建督罚字〔〕21号: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监理人员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在巡查中未发现信号指挥人员无证上岗、砌砖建材未按施工组织设计堆放、立体交叉作业无安全隔离措施或警戒隔离区等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督罚字〔〕23号: 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施工现场,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履行职责。
建督罚字〔〕24号: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项目总监的监理职责,未有效开展施工过程中的监理活动;在施工许可证未办理的情况下,签发了开工令,容许项目无证开工建设;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施工塔吊,在塔吊未进行检验检测的情况下,允许使用单位投入使用;未督促项目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未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现场存在的违章作业情况发现不及时,安全监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督罚字〔〕29号: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切实履行自身安全生产监理职责,未能做到检查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落实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2起事故,间隔4天,冤不冤?)
主要问题还是“没有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切实履行自身安全生产监理职责”被处罚,那么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总监理工程师就要认真执行相关规范要求,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本人认为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2.1编制监理文件
总监理工程师需要根据现场情况组织编制《安全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为现场监理人员工作的起到技术指导作用,保证有据可依,对现场危险源做到有分析、有措施、有手段和有控制。
2.2审查施工方案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中的3.2监理人员的职责的3.2.1: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规定中的第6条规定: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因此审查施工方案工作是监理的职责所在。主要是根据现场情况,审查是施工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组织设计》和各专项方案里面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对“危大工程”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编制相关方案或进行专家论证。
2.3专项验收或巡视检查
总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方案》和法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对建筑施工现场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19项检查规定和2个附录。检查过程同时伴随着《监理通知单》的下发,包括口头的和书面的,监理人员应根据安全隐患的危害性做出自己的判断,采取有力的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现场监理人员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2.3.1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落实方案内容。
2.3.2检查现场主要分项分部的措施的落实情况,并落实检查验收有关手续,保证符合要求,有效消除安全隐患。
2.3.3动态检查施工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上岗证书,保证其有效性和符合性。
2.3.4检查现场的安全标识和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安全措施费用是否有效使用。
2.3.5做好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的巡视检查工作,使现场管理规范化和日常化。
2.3.6对重要部分和工序进行旁站,监督危险源得到有效控制,比如深基坑、塔吊顶升和安装及拆除等。
2.4及时上报报告
监理人员要处理好两个报告,即向业主报告和向主管部门报告。
2.4.1向业主报告。根据《意见》的规定: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这时,监理应该及时发现问题和即刻处理问题,并及时向业主报告,因为是需要立即采取措施,暂停后确保施工安全,但是根据监理规范要求:暂停令需要征得业主同意,所以总监理工程师需要及时向业主报告。
2.4.2向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按照表A.0.4《监理报告》(GB/T-)格式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从主管部门的管理角度进行有效控制施工安全。上海市有小程序,可以直接在小程序里面填写上报“危大工程”和“大型机械装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要充分利用这些工具,减少或避免监理责任的风险。
2.4.3两个报告的时机把握。向业主报告是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单位未有编制方案或方案未审查或审查不符合要求,即擅自施工,这是需要业主出面予以干预,保证施工安全。向主管部门报告是施工单位拒绝执行监理指令,已经严重违反有关法规要求,安全隐患较大,需要主管部门出面予以强制性制止,以保证施工安全。两者有一个先后顺序,有轻重,这个需要监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有效、有力措施保证现场施工安全受控。
结束语
在工程安全生产监理中,总监理工程师需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多做一些事,事做了总比不做要好,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落实各种规章制度,相信会规避监理的安全责任风险,破除监理安全责任之咒,摘下悬在总监理工程师脖子上的剑,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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