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垮塌事故,致三名工人坠落死亡,责任人

事故发生情况

年2月24日17时30分许,四川省珙县玛斯兰德国际(酒店)社区项目10号楼塔吊在顶升作业中发生垮塌,造成正在施工作业的工人贺世富、陈小江、权小平3人高空坠落死亡的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性质为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较大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系塔吊顶升作业人员(死者)在塔机顶升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起重臂失衡垮塌。

相关责任人

责任人杜元根身为宜宾凯丰建筑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在玛斯兰德国际(酒店)社区项目10号楼塔吊维修、保养、顶升作业等工作中,未对塔吊顶升提供安全技术保障,未编制专项顶升方案,未对安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工作严重失职,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责任人奉建华身为四川盛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派驻到该项目的执行经理,实际履行项目经理职责,但不具备项目负责人相应职业资格,并且长期代签项目经理“杨玲”名字造假,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安全责任不落实,未督促落实新进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对未具有塔吊顶升方案的顶升行为予以放纵,未对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部位和环节采取专人负责重点管控,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责任人肖健身为四川省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派驻到该工程项目的项目总监,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监理职责,对该项目未批先建、项目经理挂靠、项目执行经理无证上岗、施工单位采取冒用“杨玲”名签字造假等突出问题视而不见,对未具有塔吊顶升方案的顶升行为予以放纵,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监理责任。

事故处理情况

杜元根、奉建华、肖健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与玛斯兰德10号楼塔吊垮塌死亡3人的事故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责任人奉建华、肖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责任人杜元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三责任人分别赔偿了死者权小平、贺世富、陈小江家属万元,并取得谅解,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法院判决情况

据此,四川珙县法院于年7月31日判决:

一、杜元根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二、奉建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三、被告人肖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保哥评析: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关键在于落到实处,而不是靠几本台账,更不是嘴上说说就能解决的。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可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减少职工伤亡,可以减少劳动力的损失;减少财产损失,可以增加企业效益,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发展;而生产必须安全,则是因为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没有安全就无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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