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7月15日5时33分左右,位于阜宁县上海路与香港路交叉口的天鹅湖国际广场·润发广场建设项目施工工地,作业人员在对3#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进行顶升加节时,发生一起塔机倾覆事故,事故造成2名顶升作业人员死亡、1名塔机驾驶员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9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直接原因顶升作业人员在进行第一次顶升作业时,未将套架左侧的爬爪放置在踏步顶端,导致本应由两侧爬爪同时承受的塔机套架及以上部分重量全部由套架右侧爬爪承受。套架右侧爬爪超载发生塑性变形并断裂,爬升架及以上部分失稳下坠。在冲击荷载作用下,塔机附着以上塔身及结构重心偏移倾覆,顶升作业人员陈某红和李某华未佩戴安全带,陈某红、李某华及塔机驾驶员随倾覆的塔机从高处坠落。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胡某华,男,3#塔机实际所有人、施工现场管理负责人。将3#塔机非法挂靠鸿祥公司(塔机租赁和安装单位)从事塔机的日常维护、保养、顶升工作,在塔机顶升作业相关人员配备不足,未开展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实监理旁站和安全员现场监督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塔机顶升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王某红,男,鸿祥公司(塔机租赁和安装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未严格执行塔机顶升作业现场管理规定,在不具备顶升作业条件的情况下,违章安排人员进行顶升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王某峰,男,施工单位项目部施工现场负责人,未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建筑起重设备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塔机顶升作业安全管理缺失,未安排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未告知监理进行旁站,顶升作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鲁某成,男,施工单位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建议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
2.刘某卫,男,施工单位项目部项目经理。建议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
3.顾某龙,男,施工单位总经理。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徐某良,男,建设单位董事长。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郭某南,女,监理单位项目监理部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议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
6.季某磋,男,监理单位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建议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
7.徐某斌,男,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建议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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