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家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的老板熊某某安排4名工人去拆除一处塔吊,期间四人违规作业,导致塔吊坍塌。两名工人坠下致一死一伤。年3月18日从检察机关披露的信息中获悉,老板熊某某和工头高某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诉。
年5月14日9时许,四川省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某安排高某等四名工人拆除旺苍县城区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旺月闸项目工地上2#塔吊。
在拆除过程中四人违规冒险操作,将塔机回转底座与第4标节之间的12颗连接螺栓拆除后,只安装复位4颗螺栓,且有2颗螺栓未安装螺帽,同时违规提前拆除顶升系统套架与回转底座之间的连接插销。
高某在未取得操作塔机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连接螺栓未全部安装到位且非必要启动塔机的情况下,在塔机驾驶室启动塔帽坐盘并旋转塔机,因塔机后臂力矩较大,第4标准节与回转底座之间的支撑力不够,失去平衡,拉断带螺帽的1颗螺栓,拉脱未戴螺帽的2颗螺栓,拉弯带螺帽的1颗螺栓,导致塔机塔帽、司机室、回转底座及平衡后臂倾覆坍塌,造成一人坠地死亡、另一工人坠地受伤重大责任事故。
年5月19日,广元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的旺苍县城区河道综合治理工程“5.14”塔机坍塌事故调查组形成的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塔机拆除工人违规冒险操作;高某在未取得操作塔机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情况下,违规冒险操作塔机;坠亡工人高处作业时未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事故性质为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检方认为,熊某某作为对事故负有管理、组织、指挥职责的负责人,高某作为事故的直接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等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在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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