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情况
被处罚人:曾庆明,男,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灌云县人,居民,住灌云县龙苴镇。
基本案情
原告邱某楼与被告曾庆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邱某楼诉称,原、被告于年3月4日签订塔吊租赁合同,由被告租用原告塔吊。庭审过程中,被告曾庆明辩称合同上租用方签名等内容不是其书写,经原告邱某楼申请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为上述内容系被告曾庆明所写。
处理结果被告曾庆明在诉讼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其行为明显违背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应依法予以制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曾庆明罚款人民币元。
来源:沭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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