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陈某红,男,3#塔机安装拆卸工,在未开展安全技术交底、无现场监护情况下违规进行塔机顶升作业,造成塔机倾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2.李某华,男,3#塔机安装拆卸工,在未开展安全技术交底、无现场监护情况下违规进行塔机顶升作业,造成塔机倾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胡某华,男,3#塔机实际所有人、施工现场管理负责人。将3#塔机非法挂靠鸿祥公司从事塔机的日常维护、保养、顶升工作,在塔机顶升作业相关人员配备不足,未开展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实监理旁站和安全员现场监督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塔机顶升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王某红,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未严格执行塔机顶升作业现场管理规定,在不具备顶升作业条件的情况下,违章安排人员进行顶升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王某峰,男,某公司项目部施工现场负责人,未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建筑起重设备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塔机顶升作业安全管理缺失,未安排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未告知监理进行旁站,顶升作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鲁某成,男,某公司项目部安全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塔机安全管理缺失,未认真开展塔机安装、顶升作业情况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塔机安装、顶升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劳动组织、安全技术交底、现场监护等方面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2.刘某卫,男,某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项目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未落实安全检查、安全例会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3.顾某龙,男,某公司总经理。未正确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在岗不履职情况失察,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细不实,建筑起重设备安全管理缺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和措施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4.徐某良,男,某公司董事长。未正确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未配备项目建设安全管理人员,对项目建设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5.郭某南,女,某公司项目监理部专业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未及时发现和纠正塔机顶升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劳动组织、安全技术交底、现场监护等方面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6.季某磋,男,某公司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对塔机违规顶升作业行为监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7.徐某斌,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正确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监理部安全监理工作督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01精品课件部分内容分享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