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私自进入停工整改工地作业致塔吊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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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阜宁县天鹅湖国际广场?润发广场“7·15”塔机倾覆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发生经过根据施工需要,年7月13日,某公司项目部施工现场负责人王某峰与胡某华约定7月14日中午进行塔机顶升作业。7月14日中午,顶升作业人员因故没有到达施工现场,当天下午胡某华打电话给王某红,再次联系顶升作业人员,王某红安排李某华等顶升作业人员7月15日对3#塔机进行顶升作业。随后,胡某华与李某华约定,并告知王某峰7月15日早上进行顶升作业。7月15日早上4时40分左右,胡某华带着25根标准节螺栓到达项目工地,随后顶升作业人员李某华和陈某红到达项目工地。做好顶升作业准备工作后,李某华和陈某红通过楼梯爬上主楼的10层楼顶,再通过连接通道走到塔机的顶升作业平台,胡某华从裙楼的楼梯爬上5层裙楼楼顶做施工辅助工作。塔机驾驶员徐某建吊了一节配重节,锁死塔机旋转制动,5时28分开始进行顶升作业,于5时30分完成第一次顶升作业。此次顶升作业,虽然将套架上右侧爬爪压在标准节的踏步顶部,但其左侧爬爪未压在标准节的踏步顶部。当顶升油缸正要回缩,准备第二次顶升时,因右侧爬爪承受爬升架及其以上部分的重量,该重量超过一个爬爪的承载力,右侧爬爪发生塑性变形并断裂,爬升架及以上部分失稳,最终导致塔机向西倾覆。顶升作业人员李某华、陈某红随塔机坠落至西栈桥旁基坑内,李某华、陈某红2人身上未系安全带,安全帽破碎。塔机驾驶员徐某建随驾驶室一起坠落至地下室顶板的模板上。二、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顶升作业人员在进行第一次顶升作业时,未将套架左侧的爬爪放置在踏步顶端,导致本应由两侧爬爪同时承受的塔机套架及以上部分重量全部由套架右侧爬爪承受。套架右侧爬爪超载发生塑性变形并断裂,爬升架及以上部分失稳下坠。在冲击荷载作用下,塔机附着以上塔身及结构重心偏移倾覆,顶升作业人员陈某红和李某华未佩戴安全带,陈某红、李某华及塔机驾驶员随倾覆的塔机从高处坠落。三、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阜宁县天鹅湖国际广场·润发广场“7·15”塔机倾覆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陈某红,男,3#塔机安装拆卸工,在未开展安全技术交底、无现场监护情况下违规进行塔机顶升作业,造成塔机倾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2.李某华,男,3#塔机安装拆卸工,在未开展安全技术交底、无现场监护情况下违规进行塔机顶升作业,造成塔机倾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胡某华,男,3#塔机实际所有人、施工现场管理负责人。将3#塔机非法挂靠鸿祥公司从事塔机的日常维护、保养、顶升工作,在塔机顶升作业相关人员配备不足,未开展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实监理旁站和安全员现场监督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塔机顶升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王某红,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未严格执行塔机顶升作业现场管理规定,在不具备顶升作业条件的情况下,违章安排人员进行顶升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王某峰,男,某公司项目部施工现场负责人,未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建筑起重设备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塔机顶升作业安全管理缺失,未安排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未告知监理进行旁站,顶升作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鲁某成,男,某公司项目部安全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塔机安全管理缺失,未认真开展塔机安装、顶升作业情况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塔机安装、顶升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劳动组织、安全技术交底、现场监护等方面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2.刘某卫,男,某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项目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未落实安全检查、安全例会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3.顾某龙,男,某公司总经理。未正确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在岗不履职情况失察,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细不实,建筑起重设备安全管理缺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和措施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4.徐某良,男,某公司董事长。未正确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未配备项目建设安全管理人员,对项目建设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5.郭某南,女,某公司项目监理部专业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未及时发现和纠正塔机顶升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劳动组织、安全技术交底、现场监护等方面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6.季某磋,男,某公司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对塔机违规顶升作业行为监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7.徐某斌,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正确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监理部安全监理工作督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01精品课件部分内容分享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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