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粤15民终57号判决
事件简介:
1、承包人刘某与发包人东信公司发生纠纷。年9月2日,经一审法院组织调解,刘某退场,其承租的钢管架、升降机(简称“租赁物”)由东信公司继续使用,东信公司支付使用费。
2、东信公司合理使用时间为65日,顺延至年11月7日。
3、直至年12月25日,东信公司将租赁物返还于出租方。
4、出租方起诉刘某支付年12月25前租赁费。经生效判决认定,塔吊使用费,天×元/天=元,升降机使用费,天×元/天=元,合计元。
争议焦点:
元使用费应由一方承担?还是共同承担?
东信公司理由:
工程竣工后,曾通知刘某拆卸,刘某置之不理,为不影响楼盘顺利出售,只好自行雇人拆卸,保管期间并未使用租赁物。东信公司与刘某并未约定租赁物使用费问题。
刘某理由:
东信公司赶走刘某之后,非善意连续占有使用钢租赁物完成涉案工程,自占有使用时其所产生的任何费用都与刘某无关。
一审判决结果:
东信公司要求租赁物留在工地,且已由其使用而获取了利益,其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东信公司向刘平支付外钢管架占用费元、升降机占用费元。
二审判决结果:
65日合理期间内的租金由东信公司承担。使用完毕后至实际返还期间产生的使用费应由谁承担,双方各执己见,但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己方主张。上述租赁物使用完毕后系因双方矛盾僵持,拖延归还时间导致使用费持续计算,双方均有过错,应由东信公司与刘某各承担50%。一审法院未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径行判决使用费全部由东信公司承担不妥,应予纠正。
和铭律师解读:
本案最大赢家是出租方,东信公司与刘某放任租赁物闲置,最终各承担50%使用费,可惜可叹!
东信公司使用并掌控租赁物,工程竣工后应当返还,且两年时间内足够时间与能力予以返还,却放任租赁物闲置,过错非常明显。
虽然东信公司继续使用租赁物,但双方并未约定使用费负担与租赁物返还问题,且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仍是刘某,刘某负有返还租赁物之义务,然其放任损失扩大,二审法院判决其承担50%责任,并无不妥。
反思,如果东信公司及时返还租赁物,或有证据证明曾经通知刘某退货而刘某拒不到场,本案或将是其他判决结果。
本案完全是“侥幸、拖延”心态导致的纠纷,本不应该发生,希望引以为戒,发现矛盾及时处理,谨防损失进一步扩大!
(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邢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