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塔吊)、旋挖钻、叉车、充电机、脚手架……这些都是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常见的建筑设备。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由租赁公司或个人(租赁经营部)提供大型设备租赁给承包方的模式也是逐步增多。随之而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也逐渐成为建设工程领域纠纷中的高频事件。这不,近日黄平法院收到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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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据悉,葛某与任某本是朋友关系,两人于年签订了《塔机租赁合同》,合同载明了租期与租金,任某依约支付了部分租赁费,因无法结算工程款,导致剩余的租赁费8.4万元无法及时支付给葛某。葛某多次催讨无果后,无奈之下便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到该案后,当即与双方取得联系并约定了调解时间。由于双方当事人都身处两地,因当前疫情影响,承办法官便选择了远程调解,面对远程视频画面,两人气不打一处来,几番争吵后,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而选择择期开庭。
开庭当日,双方当事人均已提前到场,在庭前承办法官再次找到两人询问,任某讲述了目前的困难,葛某也道明了所欠的租赁费已经几年了,因任某一直逃避责任,还无法联系,无奈之下便起诉至法院。这你一言我一语,所有矛盾的前因后果都已明了。随后,在承办法官悉心疏导下,双方均表示了理解对方,也都愿意进行法庭调解,最后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被告任某自愿于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葛某支付尚欠的塔机租赁费8.4万。至此,葛某与任某这场租赁费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后语
人与人相互之间,今天可以是朋友关系,明天可能因为各种矛盾“反目成仇”,正所谓“自古套路留不住,唯有真诚得人心”,无论如何,矛盾发生了就应该及时协商解决,一味躲避只会让事件扩大化,人人都应提升诚信意识,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莫做“老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撰写:吴桐
编辑:潘刚
原标题:《黄平法院:设备租赁起纠纷,法官倾心调解化干戈》